|
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,能反悔吗?案例2012年7月,张某到L公司工作。8月1日,双方签订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。 2014年12月18日,张某提出离职申请,L公司同意张某离职。2014年12月24日,双方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:“甲(L公司)乙(张某)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,双方经协商一致,现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,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 <1> 甲、乙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。<2>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结工作交接。<3> 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结后与乙方结算剩余工资、开具离职证明,并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3200.50元,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、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;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,无异议。<4> 甲、乙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。<5> 本协议经甲、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。 L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张某账户支付了13200.50元。同日,张某完成离职交接工作,L公司向张某出具《终止(解除)劳动合同证明》。随后张某又觉得吃亏了,于是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L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3694.43元。 尽管按规定计算,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略高于实际得到的数额,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,故不影响协议的效力,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。3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。庭审中,张某主张公司对其存在胁迫行为,但根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原则,张某应对L公司胁迫其签订《协议书》提供证据,但其未能举证证明,故仲裁委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信。 |